安徽环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环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宣城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126民初4237号
原告:安徽环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紫薇北路1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756116826。
法定代表人:梅晓,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宣城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1533009014。
法定代表人:凤兆琪,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环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城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安徽环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安徽环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环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7元,减半收取2003.5元,由原告安徽环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绘宇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