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3民初2409号
原告:广东东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高新区科技中路6号(创业大厦)第三、十一、十二层。
法定代表人:汤小秋,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微,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哈尔滨元申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汉水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董德军,职务董事长。
原告广东东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研科技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元申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申广电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6年6月1日,元申广电公司(作为甲方)与哈尔滨东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基础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框架协议》,约定甲方同意乙方作为甲方基础网络建设工程【新建/改造】项目的服务供应商,在【2016】期限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具体合同,承担具体分项工程(“具体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就乙方承担具体项目勘察设计事宜,乙方须按照本协议约定与甲方另行签订《基础网络建设分项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具体合同”)(作为本协议附件)。乙方承担具体项目勘察设计工作时,应当同时履行本协议及具体合同。具体合同涉及的工程包括:平房区东安厂家属区电缆网络改造工程、平房区东安厂家属区光缆网络改造工程、平房区东安厂家属区管道改造工程、平房区东轻厂家属区电缆网络改造工程、平房区东轻厂家属区光缆网络改造工程、平房区东轻厂家属区管道改造工程。上述合同约定的总勘察费、设计费合计614379.24元,元申广电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费用,现东研科技公司主张剩余尾款及利息。2018年11月30日东研科技公司与哈尔滨东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发布《哈尔滨东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债权债务转移至东研科技公司的通知函》,故本案中东研科技公司作为原告向元申广电公司主张债权。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系哈尔滨市平房区六项改造工程中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经查,本案的工程施工项目所在地为哈尔滨市平房区,因此本院不具有管辖权,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冯聪慧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鑫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