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3民初5543号
原告:广东东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汤小秋,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微,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元申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德军,职务董事长。
原告广东东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元申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广东东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东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东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孟 焕
人民陪审员 郑 芹
人民陪审员 陈越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