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4民初1795号
申请人:广东东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148881798,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高新区科技中路6号(创业大厦)第三、十一、十二层。
法定代表人:汤小秋。
委托诉讼代理人:喇成霖,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坚,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995134,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玉树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奕鑫,青海诺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麟,青海诺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海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东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东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海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852907.1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广东东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东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852907.1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
案件保全费5000元,暂由广东东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孜力哈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杨玉娟
书记员 董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