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411执2441号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仁和区向东租赁站,经营场所:四川省仁和区前进镇渡口村河门口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411MA63M4888N。
经营者:刘谋辉,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执行人:四川思远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10栋7楼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468204G。
法定代表人:杨挺,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顾国友,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
本院在执行(2021)川0411执2441号攀枝花市仁和区向东租赁站申请执行四川思远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顾国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636326.0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查控: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明显不足;2、向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向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4、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登记信息;5、被执行人无证券登记信息;6、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登记信息。
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限制消费令。另查明四川思远科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有工程款已经予以冻结,但因未结算完毕暂时无法执行。
综上,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红冰
审判员 许礼斌
审判员 李珊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