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海扩宏业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海扩宏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贝洱汽车热系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12民初4742号
原告:成都海扩宏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二环路南四段10号。
法定代表人:龚远群。
被告: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经济开发北山工业区光武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贝洱汽车热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光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海扩宏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贝洱汽车热系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成都海扩宏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成都海扩宏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进行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海扩宏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381.5元,由原告成都海扩宏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秦海伦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