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海扩宏业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龙达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海扩宏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07执114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龙达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海扩宏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远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115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6日受理四川龙达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海扩宏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成都海扩宏业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高新支行营业室XXXXXXXXXXXXXXXX账户存款人民币X元扣划至本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