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恒源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四川金恒源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3财保214号
申请人:四川金恒源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二路********。
法定代表人:魏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光乐,董事长。
申请人四川金恒源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7098.35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金恒源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7098.35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案保全申请费2305元,由申请人四川金恒源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韶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陈汉
书记员李丽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