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德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山西大德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运城市建设工程保险与担保中心返还劳动保险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晋0802行初50号
原告山西大德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运城市建设工程保险与担保中心。
委托代理人王剑,该单位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大德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运城市建设工程保险与担保中心返还劳动保险费一案,经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九年七月十六日作出(2019)晋08行终68号行政裁定,认为:运城市建设工程保险与担保中心已不具备山西大德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请的行政行为,承接运城市建设工程保险与担保中心的行政职责的主体应予以核查。裁定一、撤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9)晋0802行初2号行政判决;二、发回盐湖区人民法院重审。原告山西大德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变更当事人申请书,申请将本案被告运城市建设工程保险与担保中心变更为运城市人民政府,并请求将本案按照交叉管辖的规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变更本案被告为运城市人民政府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告变更后,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不再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佳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