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德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山西大德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运城市建设工程保险与担保中心、运城市财政局返还劳动保险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晋0802行初84号
原告山西大德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运城市建设工程保险与担保中心。
委托代理人***,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市财政局。
委托代理人***,男,该单位***科长。
委托代理人***,山西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大德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运城市建设工程保险与担保中心、运城市财政局返还劳动保险费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西大德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大德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大德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西大德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贾朝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申运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谢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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