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德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河津市昌之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大德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882民初1523号
原告:河津市昌之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汾宾街。
法定代表人:晋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西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西明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大德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临浮路南三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津市昌之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大德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河津市昌之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津市昌之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河津市昌之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