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德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大德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882执126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碑院镇花村*组。
被执行人:山西大德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临浮路三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大德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晋0882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超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大德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于2018年7月19日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晋0882执12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柴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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