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现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现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弘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682执445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现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弘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682民初24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江苏弘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南通现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欠款本金88000元、利息13200元,合计1012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履行。因被执行人江苏弘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通现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受理后,由张鑫执行,刘小芝协助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本金88000元、利息13200元,执行费1418元(未预交)。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送达。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且分散于多家银行,有在先冻结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保险、有价证券等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弘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F×××**、苏F×××**、苏F×××**汽车各一辆,查封期限两年,因未能实际扣押,故暂无法处置,如债权人提供上述车辆线索,本院将予以核实并依法扣押处置。 4、本院通过法院“总对总”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向自然资源部查询,发现并于2021年2月2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如皋市××路××、××幢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因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5、本院经关联案件查询,江苏弘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有较多作为被执行人终本案件,其法定代表人姚金林下落不明暂无法采取拘留措施。 6、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苏弘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金林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7、经审查,基于被执行人江苏弘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受理被执行人案件达数百件,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2019)苏0682执4352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江苏弘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基于移送审查,申请执行人同意在破产程序就本案债务予以处理,同意终结执行,如破产程序不予受理,再行恢复执行。 对于上述查封(冻结)财产,如因权利未完全实现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冻结)申请,否则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该项查封(冻结)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保险、有价证券等财产。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未能扣押暂无法处置,债权人可提供车辆线索,所查封不动产系轮候查封,暂无处置权。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已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本院已决定将江苏弘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申请执行人同意在破产程序就本案债务予以处理,同意终结执行,如破产程序不予受理,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进程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院(2020)苏0682民初31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益非 审判员  沈飞宇 审判员  张 鑫
书记员  杨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