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04民初424号
原告:***,男,1964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代理人:陈德红,安徽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04988520X。
法定代表人:黄风雷,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淮河东路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1523911353。
法定代表人:井志彬,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君芳,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律师。
被告:安金红,男,1968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开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金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姚林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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