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302民初7929号
原告:***,男,汉族,1953年4月27日出生,住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矿山建设集团安徽安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汴河中路**中煤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11733315C。
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东,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俊,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宿州市汴河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1523400049。
法定代表人:赵士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莉,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宿州市淮河东路**会信用代码913413001523911353。
法定代表人:易乃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继要,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煤矿山建设集团安徽安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安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18年3月9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按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标的20000元计算),原告***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张 萍
人民陪审员 马兆飞
人民陪审员 曹凤侠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岩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