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403执3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晶晶,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蒋增琦。
被执行人:丰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
法定代表人:许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淮南市宏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曹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丰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市宏坤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丰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市宏坤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浙江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丰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市宏坤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淮南市宏坤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浙江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丰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市宏坤置业有限公司,其无正当理由未到院;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浙江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丰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市宏坤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5、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29746.17元,执行到位148887.24元,执行费4846元,已收取。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暂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钱家勇
审 判 员 徐国宏
审 判 员 陶之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连星星
书 记 员 张欣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