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民终38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慧南,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单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丰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横山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许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良,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昭宇,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丰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21)鲁1722民初3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101元,减半收取8050.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亚涛
审 判 员 尚 杰
审 判 员 井 慧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汪 舒
书 记 员 付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