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丰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3财保69号

申请人:**,男,1978年10月23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晶晶,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公园街道公园社区水上乐园小别墅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396120657M。

法定代表人:蒋增琦。

被申请人:丰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横山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730925937Y。

法定代表人:许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淮南市宏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街道山水居2栋(现12栋)101号网点,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400581521583X。

法定代表人:曹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1052000元,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洞山支行账户3400××××3550)、被申请人淮南市宏坤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广场路支行账户1861××××0500、淮南通商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2000××××0026)人民币1052000元的银行存款。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投保人:**,保险金额:人民币1052000元,保单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同时提供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洞山支行账户3400××××3550,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淮南市宏坤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广场路支行账户1861××××0500,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淮南市宏坤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淮南通商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2000××××0026,期限为一年。

以上冻结总金额为1052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崔化冰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陈 峰

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务。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