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81执异75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奥州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南门严桥路。
法定代表人:方国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丰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横山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许煜,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5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身份证号码XXX。
第三人:***,女,195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身份证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奥州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丰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安徽省奥州园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请求追加第三人***、***为(2019)浙0781执1088号案件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安徽省奥州园林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安徽省奥州园林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安徽省奥州园林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