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6民初21607号之一
原告:陕西鸿业天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鸿业天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鸿业天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4443元,减半收取2222元。原告已预交8851元,予以退还6629元;保全费304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