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越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陕西鸿业天成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6民初21607号之一 原告:陕西鸿业天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鸿业天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鸿业天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4443元,减半收取2222元。原告已预交8851元,予以退还6629元;保全费304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