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谷县惠茂绿化有限公司

府谷县惠茂绿化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822民初127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
负责人彭宏国,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买买、李娜,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府谷县**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0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下简称“农行府谷县支行”)与被告府谷县**绿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买买、李娜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负责人彭宏国及被告府谷县**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0年3月25日,府谷县**绿化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自助电子渠道提交《微捷贷业务授权协议》,授权**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电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网银、个人掌银等经农行确认的渠道)发起农行“微捷贷”业务的贷款申请、信息授权、合同签订、贷款支用、贷款及账户查询、贷款还款和贷款结清等操作;**使用农业银行颁发的数字证书,通过农行电子渠道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微捷借款合同》上签章,即代表府谷县**绿化有限公司完全理解、认可该借款合同内容,成为合同当事方,承担该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同日,府谷县**绿化有限公司、**通过自助电子渠道与农行府谷县支行签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微捷贷借款合同》(简称借款合同)(编号:XXXXXXXXXXXXXXXXX),约定:借款方式为短期流动资金借款,借款额度为XXXXXXX元,借款额度有效期从2020年3月25日起至2021年3月24日,借款用途为借款人生产经营;借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执行,按照本合同签订日前一工作日的1年期XXX加肆拾XX(XXX=X.XX%)确定,即执行年利率X.XX%;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的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上浮百分之XX计收罚息,执行X.XXX%;复利,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从未按期支付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X.XXX%计收,应付未付的逾期借款罚息按逾期罚息利率X.XXX%计收。计息、结息方式为按日计息,利随本清。贷款发放、还款账户为户名府谷县**绿化有限公司,账号XX-XXXXXXXXXXXXXXX。同时约定,借款人通过自助电子渠道提取借款的,借款金额,提金额、还款金额、借款发放日期与到期日期、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借款用途以自助电子渠道形成的电子成交记录为准。此外,还约定:借款人点击本合同下方“同意”按钮,即表示借款人作为农行客户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合同内容和含义,愿意遵守本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直,本合同生效。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20年3月25日,农行府谷县支行电子系统收到府谷县**绿化有限公司、**提交的借款合同后于当日将借款XXXXXX元发放至前述贷款发放账户。2021年3月24日,借款到期,府谷县**绿化有限公司、**未偿付本息之行为构成违约。现农行府谷县支行为维护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1、判令被告府谷县**绿化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借款本金XXXXXX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1年3月29日止的利息XXXXX.XX元、罚息XXX.XX元、复利XX.XX元,并从2021年3月30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X.XXX%计算);2、本案诉讼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担保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
1、微捷贷业务授权协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微捷贷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业务凭证、客户收款入账通知复印件各一份,证明2020年3月25日,被告府谷县**绿化有限公司在农行自助电子渠道提交《微捷贷业务授权协议》,授权**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电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网银、个人掌银等经农行确认的渠道)发起农行“微捷贷”业务的贷款申请等操作,以及**通过农行电子渠道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微捷贷借款合同》上签章,即代表被告府谷县**绿化有限公司完全理解、认可该借款合同内容,承担该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同日,府谷县**绿化有限公司、**通过自助电子渠道与农行府谷县支行签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微捷贷借款合同》(编号:XXXXXXXXXXXXXXXXX),约定:借款额度为XXXXXX元,借款额度有效期从2020年3月25日起至2021年3月24日,以及借款执行年利率X.XX%、逾期年利率X.XXX%,以及其他约定。原告审核后,向被告府谷县**绿化有限公司发放XXXXXX元。原、被告通过电子渠道形成的借款合同真实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履行了发放借款的义务。
2、贷款基本信息复印件一份,截止2021年3月29日,被告仍积欠本金XXXXXX元、正常利息XXXXX.XX元、罚息XXX.XX元、复利XX.XX元,暂合计XXXXXX.XX元。证明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未还本付息的行为,构成违约,故二被告应依法偿还借款本息。
3、债务逾期催收通知复印件4份,证明借款到期后向二被告催收过借款的事实。
被告府谷县**绿化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待证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认证,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20年3月25日,原告农行府谷县支行与被告府谷县**绿化有限公司、**签订《微捷贷业务授权协议》,共同向原告借款XXXXXX元,双方约定年利率为X.X%,借款期限从2020年3月25日起至2021年3月24日止,利息按固定利率年利率X.XX%执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的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拾计收罚息,执行X.XXX%;复利,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从未按期支付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X.XXX%计收,应付未付的逾期借款罚息按逾期罚息利率X.XXX%计收。计息、结息方式为按日计息,利随本清。2021年3月24日,借款到期,被告府谷县**绿化有限公司、**未偿还本息。
另查明,截止2021年3月29日,被告下欠本金XXXXXX元、正常利息XXXXX.XX元、罚息XXX.XX元、复利XX.XX元,利息合计XXXXX.XX元。
本院认为,被告府谷县**绿化有限公司、**通过在原告处开通的网上银行申请“微捷贷”业务,并形成网上电子版本《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微捷贷借款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借款XXXXXX元,该合同已实际履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微捷贷借款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都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归还借款本息。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借款本息至今未清偿,责任在被告,被告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府谷县**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借款本金XXXXXX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止2021年3月29日利息XXXXX.XX元、罚息XXX.XX元、复利XX.XX元,利息合计XXXXX.XX元,并从2021年3月30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以借款本金XXXXXX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罚息、复利)。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XXX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XXXX元,由被告府谷县**绿化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韩引弟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 官助 理   郭夏清
                                书  记  员   郝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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