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112执恢723号
陕西博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博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2民初4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博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123112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6)陕0112民初4337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于2019年6月19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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