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博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博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 高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7执162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陵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
负责人:段文华,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陕西博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2月11日出生,住西安市户县。
被执行人:陕西香汤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魏利朋。
被执行人:魏利明,男,汉族,1971年6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陵支行与被执行人陕西博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香汤镇酒店有限公司、魏利朋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117执1623号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亮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韩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