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博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庆某某商务有限公司等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02民督10号 申请人:***,男,住甘肃省镇原县。 被申请人:庆***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庆化大道高铁站对面。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现住甘肃省镇原县。 被申请人:陕西博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中段369号永恒大厦1幢2**19层21903室。 申请人***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2021年10月20日的欠条中所载明的欠款人系***,而承接酒店装修工程的是陕西博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的欠付主体尚不明确,申请人现要求三被申请人支付其劳务费,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不符合支付令受理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支付令申请。 申请费17元,退还申请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麻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