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02民督10号
申请人:***,男,住甘肃省镇原县。
被申请人:庆***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庆化大道高铁站对面。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现住甘肃省镇原县。
被申请人:陕西博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中段369号永恒大厦1幢2**19层21903室。
申请人***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2021年10月20日的欠条中所载明的欠款人系***,而承接酒店装修工程的是陕西博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的欠付主体尚不明确,申请人现要求三被申请人支付其劳务费,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不符合支付令受理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支付令申请。
申请费17元,退还申请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麻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