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2执172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博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陕西博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博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4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石东彦
代理审判员党白鹭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纪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