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唐实业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2执7317-2号
申请执行人何占军,男,196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XX路XX栋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陕西大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XX路XX号XX大厦XX幢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192。
法定代表人高丽萍,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再飞,男,199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XX路XX号XX号楼XX单元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陕西大唐实业有限公司、何占军与郑再飞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大唐实业有限公司、何占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终2959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到庭。申请执行人表示找不到被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信息等财产信息,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车辆,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康晓纲
审 判 员 贺 诚
审 判 员 韩 勇
二0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关海霞
打印人:关海霞 校对人:刘启喆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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