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唐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大唐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27317-2

申请执行人何占军,男,196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XX路XX栋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陕西大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XX路XX号XX大厦XX幢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192

法定代表人高丽萍,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再飞,男,199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XX路XX号XX号楼XX单元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陕西大唐实业有限公司、何占军与郑再飞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大唐实业有限公司、何占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终2959号民事判决于20199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到庭。申请执行人表示找不到被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信息等财产信息,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车辆,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康晓纲

                 

          

 

 

0十二

 

          关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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