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唐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陕西大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陕0112民初4822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大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号首座大厦*幢****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
共同委托代理人***,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大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冀进才,被告何占军及***、大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全胜诉称,2017年6月10日,其与被告签订《企业委托个人融资咨询服务协议》,其接受被告大唐公司的委托,为大唐公司开展融资居间服务,融资金额为1000万元,被告自愿承担4%的融资咨询服务费用。合同签订后,其积极寻找出借人完成该合同约定义务。2017年7月31日,经其撮合,案外人通过招商银行将1000万元转入大唐公司账户。同日,大唐公司出具欠条载明欠其融资咨询服务费24万元,并保证在5-10个工作日一次性支付,若违约自愿承担30%的违约金。被告何占军也在欠条上签字。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怠于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大唐公司支付所欠居间服务费24万元,支付违约金7.2万元,共计31.2万元;被告何占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大唐公司辩称,其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原告根本没有履行为其引进资金的居间服务,而是采取欺诈的办法,通过控制其账户和印鉴给其转了一笔1000万元的资金,只是在账上显示了20多分钟,然后该笔资金就转走了,根本没有达到双方协商的要给其引进借款资金1000万元的合同目的。其与原告协商约定通过原告引进1000万元资金用于购买周至县集贤镇的一块40亩工业用地及厂房,该笔资金借款期间至少一年以上,而且其应当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而实际上至今其也没有与出借方签订合同,也没有得到这笔资金。不仅如此,原告之前还拿走其20万元,并让其出具欠条,欠条显示其还应当向原告支付24万元,其向*再飞支付了30万元,并按照原告的安排给*再飞出具了欠款27.5万元的欠条,由于没有达到双方的合同目的,所以其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被告何占军答辩意见与被告大唐公司一致。
反诉原告大唐公司、***诉称,大唐公司系一家从事装修工程的公司,何占军系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017年5、6月份,其欲购买位于周至县集贤镇金凤村西安秦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40亩工业用地作为加工建筑配件产品的生产基地。为此其急需资金1000万元,经人介绍其与***相识,***称能够融资1000万元,但其需支付融资居间费6.5%。2017年6月10日,其与***签订《企业委托个人融资咨询服务协议》,并向*全胜之子郑再飞出具《不可撤销的委托引资居间费支付承诺书》。当日,其向***支付现金20万元。同年7月26日,其又支付居间费20万元。同年7月28日,***要求其将公司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的印章、网银U盾交给他指定的人,以确保其收到款之后专款专用和确保居间费用的支付。2017年7月31日,1000万元资金进入其公司账户,***提出还能再融资200万元,并拿出两张已经准备好的欠条让其签字盖章。收了20万元并办妥两张欠条手续后,***离开公司,之后其收到信息显示进账的1000万元分两次各500万元全部转走。其联系***,***称只要钱到账显示,居间服务即完成,其必须支付下欠的居间服务费和咨询费。2017年11月15日,***称300万元融资款很快到账,为此其又支付10万元。至此以后,***以各种借口和理由推脱,既融不到资金,又不退还已经收取的50万元,直到2017年11月17日才将公司印鉴、U盾返还给其。综上,***采取欺诈的手段让其签订协议、出具欠条并支付款项,故提出反诉,请求撤销其与反诉被告*全胜于2017年6月10日签订的《企业委托个人融资咨询服务协议》及2017年7月31日出具的《欠条》;反诉被告***退还20万元及利息1万元(利息从2017年6月10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全款付清之日);反诉被告***承担反诉费用。
反诉被告***辩称,双方签订的《企业委托个人融资咨询服务协议》及反诉原告出具的《欠条》合法有效,应当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反诉原告与案外人陕西终南生态实业有限公司谈判收购土地时,土地价格上涨,反诉原告要求增加100万元融资需求,并在反诉原告与案外人签订《土地交易合同》前打入反诉原告账户,用以增加谈判筹码。而在其给反诉原告转入1000万元后(当日单笔转款额度为1000万元),反诉原告称1000万元够用,不需要已准备好的100万元。后因反诉原告的原因未能促成此次土地交易。转款当日反诉原告出具欠条并盖章签字,系其自愿行为,合法有效。反诉原告主张撤销协议及《欠条》无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合同签订后,其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居间融资义务,不应退还20万元及利息。故请求驳回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0日,原告***(***)(乙方、受托方)与被告大唐公司(甲方、委托方)签订《企业委托个人融资咨询服务协议》,约定:鉴于甲方因企业发展需要,欲购买位于周至县集贤镇金凤村4组、西安秦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40亩工业用地(含处于抵押状态的厂房及房产证)作为其生产场地,购入总价款为1200万元,急需筹措1000万元(另200万元办完土地过户手续后甲方自筹)来完善土地出让金等事宜,但因甲方自己名下没有有效抵押物而不能正常借贷,故委托乙方为其提供融资咨询服务;甲方承诺融资金额为1000万元,以实际到账的金额为准;甲方自愿承担4%的融资咨询服务费用(40万元),本协议签订之日预付50%,融资款项到账当天支付另外50%尾款;甲方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无条件配合乙方相关人员的所有尽职调查、配合完善必要的资金风险控制流程;如果因乙方原因造成本次融资方案失败,退还所收相关费用,但不承担其他额外费用。同日,被告大唐公司、***出具《不可撤销的委托引资居间费支付承诺书》,载明:兹有我公司正式委托*再飞先生为我公司引荐融资资金事宜,我公司保证按照以下约定及时支付融资奖励金,意向融资金额为1000万元(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自引荐资金人所引荐的第一笔款项到我公司指定账号之日起,我公司承诺按实际引资金额的2.5%为标准支付全额融资奖励金;由引荐资金人所引荐的金融机构或个人与我公司签订《借贷合同》后,我公司若恶意逃避或故意拖延支付,引荐推荐人可凭此承诺书冻结我公司银行账户,本承诺书可自动转为我公司欠引荐资金人奖励金的《欠条》,追回应兑现的奖励金并按该费用总额加收每天3‰滞纳金,按引荐奖励金总额的两倍收取罚金,追索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我公司承担等。
2017年7月28日,被告大唐公司将公司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私章以及公司网银盾交给原告指定人员。2018年7月31日,被告大唐公司账户进账1000万元。当日,被告大唐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先生等人融资咨询服务费24万元,我公司保证在5-10个工作日内将该笔款项一次性支付***先生指定账户,如违约,自愿承担30%的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且放弃所有的抗辩权利。被告大唐公司、***向*再飞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再飞先生等人融资居间费27.5万元,我公司保证在5-10个工作日内将该笔款项一次性支付郑再飞先生指定账户,如违约,自愿承担30%的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且放弃所有的抗辩权利。同日,上述1000万元又分两笔500万元从被告大唐公司账户转出。2017年11月17日,原告***指定人员将被告大唐公司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私章以及公司网银盾交还于被告大唐公司。
庭审中,双方提供了原告***与被告何占军的微信记录,从微信记录上反映被告大唐公司为购买位于周至县集贤镇金凤村4组、西安秦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40亩工业用地,委托原告***为其融资1000万元,后被告大唐公司在与土地出让方协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何占军协商先将1100万元转入被告大唐公司账户,由被告大唐公司在银行打印账户明细,以账显1100万元作为大唐公司与土地出让方谈判的砝码。因银行卡当天单笔转账上限为1000万元,故2017年7月31日被告大唐公司银行账户进账1000万,随即又分2笔500万元转出。后因被告大唐公司与土地出让方未达成协议,该笔1000万元借款再未提供给二被告,二被告也未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被告何占军曾提出变更借款用途,原告***表示借款用途发生变化,借款事宜需要重新操作。
关于二被告的付款情况,2017年6月10日,被告何占军通过其账户向原告*全胜之子*再飞账户转款20万元,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大唐实业预交服务费20万元。各方均认可该款项系依据《企业委托个人融资咨询服务协议》支付的50%预付服务费。2017年7月26日,被告何占军通过其账户向*再飞账户转款20万元。根据***与***微信记录显示,被告何占军称该款项系“利息和老杨的共给20万元”,***称“这20万可以先打卡上,我来帮你提现,随后做个备注即可”,何占军回复“好的谢谢”。之后***称“我现在去银行帮你提取现金,需要再次说明的是:1、该费用代你交付后银主不出示任何收款凭证;2、没有退还回来的可能性;3、你我之间不能产生任何争议,如果确认无误,请短信回复一下,即可办理”。***回复“可以,就这样办”。2017年11月15日,被告何占军通过其账户向*再飞账户转款10万元。微信记录显示,2017年11月,被告何占军向原告***提出信用借款300万元,原告郑全胜称佣金10万元,月利息8左右。被告何占军支付10万元之后,原告***筹措资金,后因利息等方面未达成一致意见,未达成借款协议,之后被告何占军要求原告***退还佣金,双方发生纠纷。
以上事实,有《企业委托个人融资咨询服务协议》、转账汇款对账单、《欠条》、微信记录、《不可撤销的委托引资居间费支付承诺书》、汇款单、《收条》、交接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大唐公司签订《企业委托个人融资咨询服务协议》后,原告***为给被告大唐公司融资提供了服务。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该笔款项系用于购买位于周至县集贤镇金凤村的40亩工业用地。后由于被告大唐公司、***未能与土地出让方达成协议,导致最终未能与出借人达成借款协议。《企业委托个人融资咨询服务协议》的合同目的是融资1000万元用于购买土地,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郑全胜称1000万元到账后其已经完成了融资义务,而在办理1000万元转账之前,被告大唐公司已经应原告*全胜的要求,将公司的财务印章,网银盾及法定代表人印章交给***指定的人员,在该笔款项转入大唐公司账户后,立即分两笔500万元转出,该行为的目的并非是提供借款,而是为了大唐公司打印银行明细显示账户金额作为大唐公司与土地出让方谈判的筹码,原、被告对此目的均是明知的,故该行为不能认定为原告***完成了融资咨询服务协议中约定的融资义务,故原告***主张被告大唐公司、***支付剩余融资服务费24万元及违约金7.2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反诉原告大唐公司、***主张撤销协议及欠条的诉讼请求,双方的微信记录等证据显示反诉原、被告对融资服务的相关情况都是知悉的,不存在欺诈,故该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反诉原告大唐公司、***主张反诉被告***退还融资服务费20万元及利息1万元一节,《企业委托个人融资咨询服务协议》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主要原因是被告大唐公司、***未能与土地出让方达成协议。现原告*全胜未能促成借款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原告*全胜确为这次融资提供了服务,故对被告大唐公司、***已经支付的20万元居间服务费,不予退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四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全胜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反诉原告陕西大唐实业有限公司、何占军的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59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陕西大唐实业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相帆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