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特490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西安莱茵创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176号御笔华府4幢1单元29层12911室 。
法定代表人:许小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陕西德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米秦璐63号吉祥商贸仓储中心 。
法定代表人:霍良琴,该公司总经理。
共同委托代理人:付亚杰,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 **,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申请人西安莱茵创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陕西德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雁劳人仲案字[2020]第7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撤销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西安莱茵创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陕西德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向一审法院起诉为由,于2021年 5月 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西安莱茵创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陕西德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西安莱茵创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陕西德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西安莱茵创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陕西德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静
审 判 员 范 水 艳
审 判 员 姜 华
二○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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