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德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德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莱茵创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特490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西安莱茵创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176号御笔华府4幢1单元29层12911室 。

法定代表人:许小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陕西德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米秦璐63号吉祥商贸仓储中心 。

法定代表人:霍良琴,该公司总经理。

共同委托代理人:付亚杰,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 **,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申请人西安莱茵创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陕西德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雁劳人仲案字[2020]第7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撤销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西安莱茵创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陕西德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向一审法院起诉为由,于2021年 5月 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西安莱茵创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陕西德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西安莱茵创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陕西德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西安莱茵创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陕西德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静

审 判 员 范 水 艳

审 判 员 姜 华



二○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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