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9民初243号
原告**,男,生于1992年4月,汉族,住陕西乾县,现住咸阳市秦都区。
委托代理人张春钰,系陕西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聚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九成宫镇永安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9794124370J。
法定代表人剌瑞琳,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闫海兵,系陕西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永斌,系单位工长。
第三人陕西福林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团结南路30号综合楼4楼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5835253771。
法定代表人:徐勇辉,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骆平,系单位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与陕西聚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福林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考虑自愿申请撤回对弟三人陕西福林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第三人陕西福林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刘团伟
审 判 员 杨剑虹
人民陪审员 闫世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