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宝坻区八门城镇小甸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115民初1732号
原告:天津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宝新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冯占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连伟,天津云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宝坻区八门城镇小甸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八门城镇小甸村。
法定代表人:张树萍,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义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利。
原告天津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宝坻区八门城镇小甸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甸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连伟、被告小甸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义忠、刘振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小甸村委会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1896746.9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诉讼过程中,新安公司对第一项请求作出变更,要求小甸村委会给付工程款1216746.9元,并给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1216746.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4日,天津市宝坻区八门城镇人民政府与小甸村委会协商后,对小甸村美丽村庄建设项目(道路硬化及坑塘治理等工程)进行招标,最终原告中标,并在2014年5月14日签订合同后进行施工。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自2014年5月8日至2014年7月8日,工程款6404174元,完工后按实际面积计算。工程款支付方式:验收合格后,上级拨款到位给付。上级拨款比例为预算工程款额的80%,余款及增项部分由村委会支付。原告如约完成了包括增项部分的全部工程,核算增项部分工程款为1642735元,全部款项共计8046909.9元。2014年10月份工程整体完工并验收合格,八门城镇政府陆续给付财政补贴款443.9万元(原预算工程款的80%),余款3607909.9元经催要,村委会陆续多次付款,但一直也未能付清,并以经济困难为由推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小甸村委会辩称,认可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原告也实际完成了小甸村的美丽村庄项目施工,包括增项在内,总工程款合计8046909.9元,扣减已给付的6830163元,尚欠1216746.9元。村委会现不同意原告的请求,首先,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是验收合格后上级拨款到位即付,因上级拨款还没到位,所以村委会无法支付;其次,工程约定保修期一年,保修期内需要扣除一部分款项;第三,按约定原告应开具正式税票,本届村委会并不清楚开票情况;第四,施工合同没有约定未付款属被告违约,也没有约定逾期付款给付利息;第五,经查阅村委会会计账簿,现尚欠原告工程款1216746.9元,对诉状中超出部分不同意给付,待镇政府拨款之后,村委会同意给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新安公司系从事土木工程建设、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业务的企业法人。2014年5月,小甸村进行美丽村庄项目建设,八门城镇政府通过统一招标方式,确定了新安公司为项目中标单位。2014年5月14日,新安公司与八门城镇政府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总量、工程标准、价款和工期、支付方式等事项作出了约定。其中工程价款为6404174元,完工后按实际丈量面积计算,支付方式为验收合格后,上级拨款到位即付。新安公司及时进行了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增加了一部分项目,至2014年10月底全部工程竣工。结算金额:工程增项为1642735元,全部工程款共计8046909.9元,新安公司认可八门城镇政府给付其443.9万元。2017年3月5日,小甸村召开两委联席会议,按六部决策程序商议村内主要事务。其中涉及本案诉争款项的为第六项,即还美丽乡村工程款40%(附明细),未付款为3607909.9元,本次付款1443163元。上述议题经讨论通过并按程序实施完毕,2017年5月11日完成六部决策的备案手续。除了本次付款外,小甸村委会另多次向武伟强支付金额不等的工程款,截至2018年3月15日,武伟强共直接从小甸村委会领款94.8万元。对于武伟强领取的上述款项,新安公司核对后认可均系案涉工程款,武伟强系工程负责人,认可小甸村委会欠付金额为1216746.9元,并对诉请金额作出了调整,请求自2017年3月5日计算利息。
庭审中小甸村委会明确表示,案涉建设工程合同义务由村委会承担,对欠付新安公司工程款1216746.9元不持异议,同意在镇政府拨款后付给新安公司。新安公司认为小甸村委会应及时履行义务,政府拨付款项早已结束,村委会不应再借故推脱。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陈述、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小甸村委会六部决策议题及相关记录、武伟强领款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小甸村委会进行美丽村庄建设,是提升村容村貌、改善村民居住、生活环境的民心工程,原告新安公司承接工程后组织施工并实际完成了全部工程建设,小甸村委会亦同意承担合同义务,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案涉工程总结算款为8046909.9元,新安公司已领款6830163元,未付款为1216746.9元,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亦予以确认。小甸村委会请求待镇政府拨款后付给新安公司,本院认为该意见难以支持。首先,新安公司与八门城镇政府所签的合同中有“上级拨款到位即付”条款,但新安公司与小甸村委会未按此条款重新签订合同,小甸村委会未能提交充足证据证实双方之间受此约束。况且一般情况下工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建设方即应在合理时间内履行付款义务,限定其他付款条件不合情理,从保护债权人权益角度而言,“上级拨款”应是实现债权的一种保障,而不应是障碍;其次,从已付款情况可知,武伟强等先后多次从村委会领取工程款,并没有政府拨款的前置条件,故即使该条件存在,也应视为双方对该条件进行了变更;第三,2017年3月5日小甸村召开两委联席会议,已明确该时间节点尚欠新安公司3607909.9元,因村里无力支付全部债务,经测算决定支付40%。该事实进一步证实现没有政府拨款的前置条件,同时也能佐证村委会现为涉案欠款的债务人,并以村委会的经济收入完成支付;另外,新安公司于2014年10月底完成工程建设,但至今未能收回全部工程款,双方权利义务失衡严重。小甸村委会作为工程受益一方,如仍以等待拨款之由拒绝付款,只会令失衡的局面加剧,对新安公司一方显然不公。结合以上分析,本院对新安公司要求小甸村委会给付工程款1216746.9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新安公司主张的利息,双方未就工程款利息作出约定,但新安公司长期未能收回款项势必造成一定损失。结合2018年3月15日之前小甸村委会尚在陆续付款的事实,本院酌情支持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8年3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超出的请求不再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天津市宝坻区八门城镇小甸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天津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16746.9元;
二、天津市宝坻区八门城镇小甸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天津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1216746.9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8年3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天津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74元,减半收取计117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287元,被告负担8500元(交纳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齐良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志楠
附主要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