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挂月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执171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宝新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冯占忠,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挂月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上仓镇上仓火车站路东。

法定代表人:朱新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天津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挂月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271055.57元及利息,现双方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天津挂月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31日前还清所有款项;

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和解长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桂双

审判员  马成升

审判员  张 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子健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执171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宝新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冯占忠,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挂月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上仓镇上仓火车站路东。

法定代表人:朱新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天津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挂月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271055.57元及利息,现双方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天津挂月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31日前还清所有款项;

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和解长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桂双

审判员  马成升

审判员  张 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