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481执保216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7年8月2日生,汉族,住乐陵市。
委托代理人:**,乐陵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保全人:***,男,1968年7月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保全人:天津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宝坻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诉被保全人***、天津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鲁1481民初7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天津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院依据该民事裁定书,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天津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宝坻支行营业部账号1205********存款24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自2023年3月23日至2024年3月23日止。
二、冻结被保全人天津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天津农商银行东丽无暇支行账号9010********存款49782.65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自2023年3月23日至2024年3月23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