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亘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某某,陕西亘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民初14453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西安市。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京津,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强,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亘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6年12月18日出生,住西安市高新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告陕西亘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受理案件、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打印:扈艳红校对:焦阳宁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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