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4617号
原告:西安国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TYNL65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亘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3337302N。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西安国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亘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西安国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国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国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4元,减半收取计357元,由原告西安国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姣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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