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西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陕西亘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44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鑫西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1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亘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鑫西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亘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作出(2022)陕0113民初5772-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陕西亘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624552.9元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鑫西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鑫西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亘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624552.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月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塬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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