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985号
原告:陕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晓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富伟,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华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张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仕蓉,女,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身份证号:522XXXXXXX********,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22元,减半后由原告陕西*****设备有限公司承担1911元。
审判员 赵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蒋甜
打印及校对:鲁蔓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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