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申22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 陕西**工程试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龚海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路,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晨曦,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力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孟培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扦诉讼代理人:陈默,陕西萃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扦诉讼代理人:田明辉,陕西萃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陕西**工程试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力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终6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经查,2020年11月19日,当事人双方在雁塔区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在和解协议中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2021年1月17日,申请人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意味着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新的协议处分自己的权利,并通过实际履行的方式了结了原有的纠纷。人民法院已没有必要对生效裁判进行再审审查,应终结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陕西**工程试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赵建民
审 判 员 张叡婕
审 判 员 张奋霆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海
书 记 员 刘鑫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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