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3执保30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力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海嵘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龚海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力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海嵘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111-5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海嵘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的冻结。经本院执行,2018年5月11日已将被执行人陕西海嵘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解除冻结。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陕0113执保301号案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超
打印:相丽华校对:朱超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