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联创兄弟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陕西联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宝民初字第00088号 原告***,女,汉族,1975年9月1日出生,陕**省延川县人,个体户,现住延安市。 被告***,男,汉族,1981年11月3日出,黑龙江省绥化市**林区人,,现住址不详。 被告陕西联创兄弟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联创公司)。住所地:**安市新城区太华**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陕西联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6月,被告***挂靠在被告陕西联创公司名下,并以被告陕西联创公司名义与景御水疗签订装修合同,承包方式为大包。2013年12月4日及12月28日,被告***因装修需要购买门窗、镜框架、壁纸等,便与原告达成协议,后经被告确认需支付原告货款18815元,三轮车运费700元,合计19515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予支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951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及联系方式无法联系被告***,本院无法查找被告***,且原告未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元,原告***已预交,实际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