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联创兄弟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陕西瑞晨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联创兄弟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陕审民申字第003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瑞晨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阎保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锦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联创兄弟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男,汉族,1981年8月4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陕西瑞晨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联创兄弟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四终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陕西瑞晨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已与陕西联创兄弟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陕西瑞晨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瑞晨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董琪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侯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