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联创兄弟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郭旭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113执665号
申请执行人郭旭,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联创兄弟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郭旭与被执行人***、***、陕西联创兄弟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27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401378.66元,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联创兄弟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经本院前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现煤矿机械厂单身楼、西安市碑林区东街南5院1号楼4单元4楼2号、西安市新城区太华北路98号查找被执行人,未发现其下落。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案款本金为401378.66元,申请人未受偿401378.66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113执6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