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顺盈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向家奎与陕西顺盈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412号
原告向家奎。
委托代理人***,宜都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顺盈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84号4幢2单元225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书林,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家奎诉被告陕西顺盈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家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向家奎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