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顺盈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顺盈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39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宜都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顺盈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84号4幢2单元22503室。
法定代表人杨伟盈,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书林,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顺盈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姚洪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