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416号原告***。委托代理人***,宜都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顺盈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84号4幢2单元22503室。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书林,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顺盈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