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1002民初1391号之一
原告:陕西天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万寿中路51号3号楼4单元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5141717Q。
法定代表人:孙军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宁,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海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州区商丹循环工业经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0305421105K。
法定代表人:徐丹军,总经理。
原告陕西天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海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应原告申请于2022年5月10日作出(2022)陕1002民初1391号民事裁定,对被告的财产在1,057,675元内予以保全,期限为1年。原告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天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陕西海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1,057,675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陕西天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 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杜苏励
书 记 员 寇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