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陕0503执9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闫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503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闫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闫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71897.84元,案件受理费1835元,该案执行费1006元由被执行人陕西闫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闫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将案款74738.84元交纳至本院,依法扣除执行费1006元,余款73732.84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503执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4年1月22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