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民初14011-1号
申请人: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销售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大明宫钻石店**32426-324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729985051U。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申请人:陕西泽宇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郦景豪庭******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50376254。
法定代表人:祝贵平。
申请人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销售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泽宇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陕0112民初140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泽宇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2019年9月11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陕西泽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1日前向申请人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销售分公司支付货款、违约金、诉讼费及保全费共计18.5万元,本院依此作出(2019)陕0112民初14011-1号调解书。2019年9月20日,被申请人陕西泽宇实业有限公司通过其建设银行账户向申请人转账支付160148元,剩余24852元未支付。2019年9月24日,被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175148元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泽宇实业有限公司已履行调解书部分付款义务,现其申请就已履行的部分解除保全,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泽宇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75148元的冻结,或对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宁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