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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华实业有限公司、陕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6民初16328号
申请人: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254。
法定代表人:祝贵平,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红,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妮菊,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文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76697989XB。
法定代表人:曹力苏,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文华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文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1221.29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一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文华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1221.29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826元,由陕***实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贺菲菲
人民陪审员  王利军
人民陪审员  古 帅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权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