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众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众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3执保214号
申请人***,男,197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申请人陕西众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立凤,职务不详。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众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由本院审判庭移送保全,申请保全金额为274894.68元。在保全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吉祥路支行的存款账户,截止冻结日实际控制金额4066.18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12月5日。另经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可供保全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保全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故本案保全完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113执保214号案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芳
打印:相丽华校对:XX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