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特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振兴公交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特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17945号
原告:西安市振兴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964。
法定代表人:邵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普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普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特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雨,女,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原告西安市振兴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特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西安市振兴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振兴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振兴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西安市振兴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博
审判员*君
审判员*静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党鹏英
打印:相丽华校对:***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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